东莞市佛山禅城永安医院(下称永安医院)诉东莞市东建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东建企业)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一案【(2008)佛仲字第一02号】,2008年10月30日,我所代理商东建企业获胜本案。
2003年7月28日,东建企业与永安医院签署二份《佛山市房屋拆迁合同》承诺:征拆永安路13花了7天时间前座三至五层及13花了7天时间后排座后,东建企业赔偿其总建筑面积共1460.36㎡。
2008年6月4日,永安医院向佛山监察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规定东建企业再赔偿少补的套内总建筑面积为342.47 ㎡的首层房子,付款贷款逾期交货房子的合同违约金99316.30元。
仲裁庭开庭审判觉得:融合被拆房子的不动产登记证记述及房子具体应用状况,动迁合同书第三条真真正正含意应当就是指原产地所有权证上记述的房子总建筑面积,为1460.36平米;经永安医院确定的、东建企业具体支付的赔偿房子总建筑面积为1464.14平米,东建企业已承担了赔偿责任。
由此,佛山监察委员会裁定:驳回申诉永安医院的所有诉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