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现代化建设脚步的加速,动迁量越来越大,动迁还建的纠纷案件经常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0条第2款要求:“仲裁庭有权利确定合同效力”,武汉市监察委员会历年申请办理了大批量的诉讼确定案子,根据以仲裁裁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的方式对彼此本人的合同书或协议书给予确定,使彼此本人的权利与义务固定不动出来,假如一方被告方不依照合同书或合同的承诺执行,另一方被告方能够立即凭仲裁裁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不应向人民法院重新起诉,防止了讼累。
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给予诉讼确定的功效
1 根据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确定,使动迁工作中进一步系统化、规范性、法律化;
2 根据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使彼此本人的权利与义务在法规上获得确定,使彼此被告方严苛合同履行责任的自我意识提高,进而在合同签订之初,就具有了预防纠纷案件产生的功效。
3 根据确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使彼此本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承诺的信息转换为诉讼民事调解书或裁决书的內容,一旦一方不承担其责任,另一方被告方将根据裁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申请强制执行。因为被告方(主要是被拆迁方)手上有具备实施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使其利益获得合理的法规确保。
二、诉讼确定工作中的程序流程(下列程序流程能够 一次性进行)
1 合同书两方本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书上签名(盖公章)的与此同时,也在允许诉讼确定协议书上签名(盖公章);
2 由拆迁方填好“诉讼确定申请报告”;
3 由仲裁委作出“诉讼民事调解书”(一式四份),被告方彼此各一份,调解室留一份,送武汉市仲裁委归档一份;
4 彼此当时人对民事调解书及有关公文给予查收;
5 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要求,仲裁委将根据确定后的合同书标的额的尺寸,扣除一定的花费。
三、仲裁委具备对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确定后监管实施的职责
拆迁补偿协议一经确定,即行起效。仲裁委员会可能立即追踪裁判文书的实施状况,搞好实行流程中的相互配合,催促赔偿(还建)及时,保证工程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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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监察委员会武昌区联合会
2006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