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拆迁双方签订拆迁协议,即表示对拆迁事宜的认可,补偿及后续事宜也要按照拆迁协议中的约定履行,并受到法律保护,但拆迁方在现实生活中会有签订了协议拒不履行的协议,也有由于各种原因双方都不同意签订的协议,那么,确认拆迁协议无效的判定方法有哪些?
确定拆迁协议无效的判定方法有哪些?
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行政法规、拆迁条例、拆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导致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均无效;
2.拆迁方与被拆迁房屋无关的当事人订立的协议无效;
3.被拆迁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协议无效;
4.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协议无效;
5.被拆迁人的代理人越权或无代理权限订立的协议无效;
6.拆迁协议违反法律规定而订立的协议无效;
7.拆迁一方通过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另一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达成的拆迁协议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效有偿、诚信的原则。在签订拆迁协议时,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都要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有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致使其违反其真实意思表示而缔结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应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