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每一个环节,对于被征收人来说都十分重要,尤其是房屋评估环节,签订补偿协议,直接影响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不仅要积极参与相关环节,还要时刻审查征收的合法性。
诚然,在实践过程中,也不可忽视被征收人手中得到的每一份文件,如限期拆除决定、评估报告、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十分重要,如补偿事宜不了解,或者协议内容不完善、不明确,对被征收人来说,就很有可能不能拿到合理的拆迁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征收者的基本资料。举例来说,征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征收人的姓名、住所和通信地址等。
2.所征收房屋的特殊情况。其主要内容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状况、位置、面积及结构、房屋层数、装修等。
3.所征房屋的价值。一般来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主要依靠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补偿金额。
4.赔偿模式。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中,《土地管理法》规定,补偿方式一般可以用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农村拆迁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用宅基地建房。
5.特定赔偿模式。若被征收人选择的是货币补偿,则需在拆迁协议中说明具体补偿金额、补偿期限和支付方式。
假如被征收人选择了产权置换,则需要在拆迁协议中明确安置房屋的具体位置、安置面积以及户型、楼层、结构、交付安置房的期限等。
6.安置和过渡费用。除以上内容外,安置补偿协议还应明确安置对象的安置费用、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等。
7.停产关闭损失和搬迁费。若为企业、商店、店面,则应将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等其他费用明确列入拆迁协议。
8.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约定的责任必须在拆迁协议中明文规定,如果签订了补偿协议,征收方反悔,没有履行补偿义务,那么被征收人可以起诉要求征收人履行补偿义务。
此外也要提醒大家的,拆迁协议除了要看拆迁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外,还要看拆迁协议中是否有相关部门的印章,而且拆迁协议必须是一式两份,要看拆迁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
实务上,往往会出现征收者以盖公章或者注册为理由将拆迁协议一扫而光,对于这一情况,要提高警惕,征收方再把双方签定的协议内容随意更改或添加。在这个时候,即使被征收人提起诉讼维权,也有可能因为没有拆迁协议而造成维权困难。
因此,凯诺律师力劝被征收人必须当场签字盖章,并要保留原协议的原件,以免事后不履行或违约。但是如果征收方要取走协议,被征收人还要采取录音、录像等适当的方式,保留双方口头约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