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很多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而拒绝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已经成为常态,而且这也是造成被拆迁人与拆迁方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根据法律规定,当被拆迁人不同意签订补偿协议时,拆迁方应当首先对当事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集体土地征收的也应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如果拆迁方拒绝履行补偿决定或交出土地,也未提起法律诉讼,则拆迁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达到拆迁的最终目的。
但实务中,个别拆迁方为了尽快完成拆迁工作,经常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迫被拆迁人交出土地,或签订协议,重新安置房屋,或确定其房屋为“违犯建筑”或“危房”后,将房屋强制拆除。这就是来自江苏无锡刘女士的遭遇。
2019年,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开始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刘女士的房子属于这一征收范围,但由于拆迁补偿过低,因此刘女士未与拆迁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可是今年六月,刘女士的房子被街道办事处认定为“危房”,8月刘女士的房子被强制拆除。
看着房子被强行拆除,刘女士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在多方了解和朋友的介绍下,刘女士终于委托凯诺律师帮助自己。此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土地征用涉及农村村民住房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应遵循先补偿后搬迁,并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实行房屋征收时,应当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通行等非法手段迫使被征收人迁离。建筑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
尽管国家三令五申禁止拆迁,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等行为,但实践中,人们却常常踩着法律的红线进行征收,那么被拆迁人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怎样做?
一、及时拨打110报警。
拆迁户,不论您是遇上强拆,还是被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给控制,或受到威胁,恐吓等等,都要记得拨打110报警,让警察立案查处。在报警电话时要记录下报警电话,以免警察出警。
二是及时收集有关证据资料。
搜集有关证据资料,并不是从房屋被非法拆毁后才开始进行的工作,而是从拆迁开始就有搜集有关证据资料的习惯,例如,与拆迁方协商赔偿时的录音、录像、房屋被强拆前后的照片、录像、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其他与现实利益密切相关的文件。
三是向有关部门报告。
在房屋被非法拆除后,可拨打自然资源违法举报平台(12336)、纪检委举报热线(12388)或向公安机关(12389)、检察院(12309)报案。
四、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如果侵犯了财产,造成财产损害,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显然,强拆行为违反法律,或者在起诉强拆行为违法的情况下,一起提出赔偿请求。
强拆房屋后的补偿标准。
并就强制拆除房屋的赔偿标准而言,一般情况下,如果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那么,若房屋在拆迁过程中被拆除,并且原村址房屋已基本拆除,绝大多数村民已迁入新的村址,要求恢复原状已经不具备现实条件。
然后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通过现场勘察测量,确定房屋和宅基地面积,评估基准日确定为“委托评估日”。评估价标准将房屋认定为“重置全新价格”,据此确定房屋的赔偿金额,体现了对违法、违规拆除房屋行为的惩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一方认为按照补偿安置方案设定的标准认定旧房价值并选择安置可以使其获得较大的利益保障,则政府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当事人按补偿安置方案取得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权益,这样,就能最大程度地保证当事人的国家补偿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