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的法定程序
今天律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内容来给大家介绍一下城市房屋征收的关键步骤。
第一,房屋征收部门需要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不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其中必须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评估房屋价值。为确定补偿金额,对于被征收的房屋的价值应当进行评估,这一进行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四,关于补偿方式的选择。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五,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六,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照公平原则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搬迁与强制拆除。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的关键流程,您可以自行查阅。无论您在征地拆迁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您都可以咨询专业人士为您提供帮助,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