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违法强拆该如何诉讼?(被强拆是否可以直接起诉)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1-12-07 13:27:38 阅读 574

  大多数情况下,被拆迁人认为未经自己同意,拆迁能强行拆除房屋。但现实往往没有想象的那么理想,非法强拆并不少见。因此,面对任何可能拆除房屋的情况,都要考虑各种可能的后果,做好最充分的准备。如果房屋真的被非法拆除,如何最有效地要求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

  【违法赔偿诉讼先后进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可以确认强制拆迁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违法行为。确认强制拆迁违法后,拆迁方未主动赔偿的,可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确认拆迁违法行为有利于争取更多的谈判空间和时间,减少诉讼环节,节省时间和精力。

  在实践中,拆迁方在强制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往往会主动协商,避免以后出现更多不利的判决。

  【法院主动解决违法赔偿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违法无效的,可以同时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实际上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现在解决非法拆迁和行政赔偿,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

  但实践中适用这一条款的情况较少,强拆案件在确认违法判决中较多。如上所述,一般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基本认识到强制拆迁实际上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一般不直接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很多法官认为行政赔偿案件比较复杂,无论什么样的判决都很难让双方满意。上诉的可能性很大,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只审理强拆案件相对容易;二是根据诉讼请求与判决一致(诉讼一致)的原则,法院一般不会超出原告诉讼请求的范围。因此,如果起诉时没有直接要求行政赔偿,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向当事人解释可以一起提起行政赔偿,更不用说直接判决行政赔偿了。

  在实践中,虽然是少数,但法院确实主动解释可以一起要求行政补偿。在代理案件中,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起诉时没有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得知当事人将在后续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并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向当事人解释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此时,法官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当事人需要及时回应法官的解释,是否同意提起行政赔偿。这需要在审判前充分预测审判情况,而不是不知所措。如果前决定分别起诉违法行政赔偿的,可以明确表示不提起行政赔偿。由于其他原因,虽然在起诉过程中没有提起行政赔偿,但在开庭前可以暂时改变诉讼策略,也可以一起审理行政赔偿官解释时可以同意一起审理行政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应在开庭前充分准备赔偿请求。

  【共同起诉请求】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因此,在提起强拆违法诉讼时,可以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这种诉讼策略有利有弊,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如果诉讼前已与拆迁方充分沟通,但双方未就赔偿达成协议,或双方无意沟通,协商谈判空间不存在,可选择违法行为和行政赔偿同时起诉,争取尽快获得相应赔偿。如果双方在诉讼前没有沟通,协商谈判的空间仍然存在,和平解决的希望还没有破灭,我们应该争取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进行联系,分别进行两起诉讼。毕竟,以最经济的方式实现目标是最好的选择。

  在同时提起确认违法行政赔偿的诉讼时,在实践中会遇到一种情况。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提出将确认违法行为的诉讼与行政赔偿的诉讼分开立案,要求撤回行政赔偿的诉讼。这一要求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情况基本上有两个考虑因素。一是强拆违法行政赔偿案件同时审理难度较大;二是一案两诉可以增加案件数量,有利于案件数量的考核。然而,这种做法不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也给当事人带来了疲劳。同时,查明事实并审理行政赔偿可能会使案件的审理变得困难。随着审判工作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在审判阶段向当事人解释撤回行政赔偿相关诉讼请求的做法应该越来越少。

  因此,在行政赔偿诉讼实践中,律师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详细分析拆迁方和司法部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谈判和诉讼策略,提高案件的解决效率。

本文关键词: 强拆

特别声明

  本网为非营利性普及房地产领域法律知识公益网站,所刊讯息仅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及用于学术探讨和实务交流,该等行为既不意味着本网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判断,亦不构成本网出具任何用途之意见或建议。若所刊文章有来源标注错误或冒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权利人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上一篇:房子被强拆补偿还拿不到该怎么办?(强拆后怎么赔偿问题)
下一篇: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