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我们每一个人最重要的财产,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也有很多房子被征收,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一种怪象,很多无证无照房屋相继被认定为非法建筑,一些连有完整证件的合法房屋,都被打上“违建”的标签并予以拆除。
所以,在没有调查、认定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房屋是否合法?这个回答不合理。实际上,无论是对非法建筑物的拆除还是合法建筑物的拆除,在法律上都有严格的法定程序,有关部门并不是动手动脚,可以直接拆除。
拆除违建程序。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办理有关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房屋的构筑物。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8条,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未停止施工或逾期未拆除的,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该法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将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归还原来的土地
对于不依法办理建筑许可证手续而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作出责令改正、停止施工和罚款的决定。
由上述规定可知,有权拆除违法建筑的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
搞清楚拆掉的主体后,我们再来看一下拆除程序。非法建筑物的拆除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不得在法定假日强制执行,更不能采用停水、供电等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这在以前我们曾多次提到过。
依据《行政强制执行条例》第四十四条,“违犯建筑、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在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调查、认定等前置程序后,若房屋确属违建,则有关部门应首先对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该文件中必须有法定救济权及法律依据)。
应指出,有关部门在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前,应将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这里凯诺律师想要提醒大家,必要时可提出听证申请。
提出建议。如当事人未在期限内自行拆除,也未提起法律程序,则有关部门应予以提醒,并注意,此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履行,否则无效。
实施决定,宣布实施。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自行拆除房屋,也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若一方在强制执行决定所规定的期限内尚未自行拆除或提起复议,则有关部门可以执行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前必须向社会公告,这是一种不能少的程序。
拆除合法建筑物。
并且对于合法建筑物的拆除,征收方要尽快拿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由被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对阻碍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应当指出,有关部门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之前,首先要对被征收人作出赔偿决定,如果当事人未在期限内履行赔偿决定,或者未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有关部门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在收到强制执行裁定书后,将房屋拆掉。
最终,律师需要指出,将无证房屋一律视为非法建筑,这一点我们都知道这一原则是不妥当的,因此,对于在执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房屋,不应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而不予赔偿。而在实践中,一些拆迁人为了尽快得到土地,常常以“违建”的名义进行拆迁,这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所以,在土地征用过程中要多留心,不管你的房子是否属于非法建筑,一旦有关部门直接认定房屋为违建,于是,他们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是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通过律师的帮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限期拆除决定,赔偿决定书或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