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的具体标准不能直接由国家法律法规或当地政府的规定决定。就全国而言,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房地产价格参差不齐,怎样才能制定统一、细化的标准,不管是国内法还是地方法,都规定了什么高度。
一,法律基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43条还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组织、住房和其他不动产可以依法取得,以获取公共利益。对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应依法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依法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家标准。
《土地管理法》规定:“对被征收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其价值不能低于公布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的市场价格。
三,地域性。
补偿费依据被拆房屋的重置成新价格及土地使用补偿价格确定。重置成新价格的估价规则和补偿价格的计算方法,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山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补偿,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按照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规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可以说,地方规制实际上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范,二者并不矛盾。
事实上,征收拆迁方常常会根据当地政策或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和被拆迁人谈补偿,一般都会说你们这房子按规定是多少钱一平,规定是这样,要赶快签拆迁协议,否则要强拆!但没有人想到,如果真的按照地方政策或者具体的拆迁补偿方案写的补偿方案,那么拆迁方为什么还要找你谈?你也要签拆迁协议吗?
对于当地政策或具体拆迁项目的补偿方案,即使是评估报告,也不具有直接强制性,无论拆迁原因为何,补偿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而不是直接按照所谓的标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