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未修正前,宅基地补偿费的归属尚有争议,如,原《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条例》修正后,仅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农村瓦房100平方米补贴多少钱就有讨论的空间,即,宅基地补偿费归谁所有。
农村宅基地为建设用地之一,就农村、农业的生产而言,宅基地并不是生产资料,其性质应当归类于农民的生活资料。多数人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混同,便得出宅基地不能继承的结论;《农村土地承包法》明文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不少人通过林地承包继承特别规定,排除其他农业用地的承包的继承权。
就自然人的权利解释而言,解释的依据应当是《民法典》。林地承包最长期限可达七十年,耕地承包期限固定为三十年,草地承包期限可达五十年;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耕地、草地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当然可以承包。生产资料有期限继承的原因是,农村新增人口有生存权;生活资料能够继承的原因为,民事关系需要稳定,普通人可以预测生活的未来。
《民法典》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依法”,是指农村村民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一方面,宅基地是没有使用期限的用益物权;另一方面,宅基地为农民的生活资料。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原因,宅基地可以依法继承。宅基地可以依法继承,少数城镇居民可能不能接受:土地改革时,城市居民也有搬家改革;不仅如此,城镇居民的宅基地无偿转用为国有土地,仍可以依法继承。
宅基地补偿费的归属
《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宅基地补偿费的归属没有争议。国有土地补偿费的归属没有争议,其原因是土地使用权人缴纳了土地使用费,补偿的标准为剩余年限;集体土地的补偿费用归土地所有人所有自然没有争议,但需要区分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不加以区分的结果为:农村村民不能得到宅基地补偿费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常也不能获得。
浙江的司法调解可以为宅基地补偿费用的归属提供借鉴。浙江某地区有一孤寡老人被邻居照顾三十余年,其生前申请了宅基地;孤寡老人死亡后,当地政府批准了宅基地使用方案,其宅基地使用面积为40平方米。若干年后,被批准的宅基地面临征地拆迁,40平方米宅基地的补偿费用为一百余万元;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面临着价值考量,宅基地补偿费用归谁所有。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需要资金;另一方面,中华传统美德需要弘扬。司法调解的结果为,长期照顾寡老人的邻居获得一半补偿费用。
宅基地补偿费归村民所有,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均衡能够得以实现。长期以来,多数人认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位序优先问题,并引用到民事生活领域。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仍是公法上的观念,如,公民有服兵役的义务,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不适用私法,如,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征收集体与个人财产应当予以补偿。就农村土地征收而言,《土地管理法》修订前,过分强调了公共利益,征收农村土地以土地原用途予以补偿,新修正的《条例》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等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住宅用房价格过高的评价
中央提出,住宅用房不是用来炒的,可以炒房的空间仅为商业性用房,如,写字楼等。不少人为什么还要炒住宅用房呢?住宅用房是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炒作住宅用房有特别巨大的利润空间。国家与社会倘若认为人民群众享有居住权,就不应当允许炒作住宅用房,并以非法经营对待。多数人可能认为,房地产开发商高价竞得“天价地”为土地财政的迫;“天价地”对开发商有利,一方面,天价地可以排除竞争对手,形成房地产垄断;另一方面,天价的“损失”可以通过空间开发等弥补,最后由业主承担。
例如,房地产开发商的拿地的价格为每平方米1万以下,住宅用房的空间开发为10层以下;地价为1万平方米以上,住宅用房的空间开发为10层以上,以此类推。被普通人诟病的物业服务企业事实上与房地产开发商存在关联性,如,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独立法人服务管理实际上限制了业主自我管理与服务。住宅地价过高、住宅用房价格过高,房地产开发商可以通过各种形式转嫁给业主,并影响着生育、教育等事业。
农村100平方米的瓦房补贴多少钱。倘若不论宅基地的补偿费,重置成本较低,重置成本大约为三十万以内;倘若计算宅基地补偿费用,100平方米的瓦房至少一百万以上,可以参考浙江地区的调解书。综合前述内容分析,公众不能认为房地产开发商高价拿下农村瓦房可能亏损,开发商可以通过诸如空间开发,物业服务等挣得挣得“盆丰钵满”。房地产开发商目前需要资金的原因为,房地产开发商的利润已通过公司分红成为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