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出生后户籍一直登记在A县甲村小组。之后林某嫁至外城镇,但林某与其娘家人的户口未分立,户籍登记至今未发生过迁移。林某作为其娘家大家庭的成员,有承包经营林地和田地,出嫁后未取得新的承包地。2020年4月份,甲村小组集体所有的退耕还林地被征收4.5亩,获得征地补偿费六万元。后村小组会议决定,此费按村小组190人进行分配(不含林某)。林某向村小组提出异议,甲村小组组长认为,林某作为出嫁女,经村民会议决定,外嫁女不能参与分配征地补偿费。
有人认为,林某不能参与分配该笔征地补偿费。理由是村民会议是村民自治的重要途径,甲村小组村民会议决定外嫁女不可以参与分配,林某应当以村民会议决定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在具体问题的考量上,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和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为基本判断标准。
由此可见,当事人只要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能参与分配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与当事人是否为“外嫁女”的身份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