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上,有时有人会对拆迁户说“拆迁补偿标准是这样的”“补偿就是这么多,我也没有办法”,在拆迁方的各种搪塞和敷衍下,有的拆迁户签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不同的地区补偿标准可能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策不同而有所差异,但补偿原则不会改变。
一、公平赔偿原则。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征收人应予以公平补偿。
从各方面来看,在征收房屋补偿的过程中应遵循公平补偿原则。身为拆迁人,在受到不公正对待时,有权运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手段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最高法院拆迁十起案件之一的孔庆丰等人诉泗水县政府征收纠纷案件中,法院也明确指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全过程中,要坚持公平补偿原则。
其次,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实务上,有些人会问“拆迁后补偿”还是“补偿后拆迁”?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的规定,实行房屋征收时,要对其进行补偿。在做出征收决定之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全额到位,专户存放,专款专用。
如补偿协议中有“先拆后补”的条款“快拆慢补”,拆迁户一定不能轻易签字。在没有得到补偿之前,拆迁户有权拒绝搬迁。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即将拆迁,不少人对自己的房屋能拿多少补偿心无底。事实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补偿,不得低于在征收决定宣布之日所征收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本规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的标准和依据。
律师提醒
拆迁户是一场长期的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把握全局,合理运用法条。即便是一位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是在不停地学习、更新,以便在一件事上冷静地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对非法学者来说,这是一项巨大的课题,不可能仅仅通过短期的坏事就能够达到。因此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时不妨咨询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