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政府发布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以下称《规定》),原《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同时废止。
随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相继出台,对土地征用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根据新的上位法,按照“正当程序,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对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总结和提炼出改革探索实践中的具体制度规范。
该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对征收前公告,征用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组织听证、争议协调的责任主体;由区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征地程序调整为先实施补偿再审批;要求货币补偿资金在补偿方案公告前保证足额到位;专项拨款;改变听证启动条件;扩大非居住住房的概念;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所拥有的非住宅,改变了文件名和张贴时间,取消了评估机构资格要求等。
该办法提出,将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作为已征未拆房屋确定时间点,并增加已征未拆房的适用范围,在解决集体建制被撤消或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后,仍有零散地块进行房屋征收,调整非居民住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由各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增加位于土地中的房屋部分可以整体拆除的情形;以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为依据,加大住宅奖励等,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保护被征地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营造出持续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的良法善治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