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友们表示,在谈赔偿时,征收方口头承诺很诱人,让他们签字盖章,但百般拒绝,该怎么办?那些承诺能否得到履行?
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能否采用口头方式?
依据民法中的条款,双方缔结合同时,双方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关于赔偿方式.补偿金额和付款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地点及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或周转设施.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赔偿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依法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在征收领域,法律没有规定赔偿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因此,用口头方式不违背法定的规定,但是一般来讲,考虑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涉及的补偿方式、补偿的数额、搬迁的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重大问题,赔偿协议的形式应该是书面形式,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保留自己,同时有利于在纠纷发生时作为定纷止争的证据。在选择签订口头协议时,难以保证权益的实现,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更是稳妥的。
二.口头协议是否有效?
判定口头协议的有效性,根据《土地管理法》.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法规为依据.一般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补偿协议都可产生法律效力。但由于双方达成的口头补偿协议,经常由于文字证据不足而出现举证困难的问题。如果在证明口头协议存在困难时,很可能不会对其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的审查。
如何证明口头承诺确实存在?
实务中,不少拆迁户都会遇到征收方明明口头承诺,但却难以证明的情况。
依据行政程序法,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音像材料和电子数据。对于口头承诺的证明而言,最简单有效的证据形式是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
缔结口头协议时,必须着重保存证据,并且特别要注意下列事项:
1.保留好音像材料的原始载体,以证明其真实性;
2.音像资料应是完整的,也就是说,在收集证据后,不得对视听资料进行删节、调整和修改。
3.在记录证据中要明确谈话人的身份,以证明征收方对补偿安置的承诺是真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