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常的法律咨询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征收人这样的疑问,协议拆迁是什么意思?与拆迁协议有什么不同?
01何谓协议拆迁。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的征收和补偿。
国家征用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批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和组织实施。
约定拆迁一般是在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征收方是除有关部门之外的普通民事主体,通常由开发商出面,主动与被征收人商议房屋拆迁事宜,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实现房屋拆迁,不要通过合法的行政征管程序进行。约定拆迁是行政机关在现有法律规定以外选择的拆迁方式,这种协议拆迁不具有强制性,属于民事约定,非行政约定。在商业开发项目中,协议拆迁通常比较适用。
现行法律对用土地进行工程建设规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程序,但出于多方面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基层政府主导的协议拆迁现象,这种做法虽绕开了法律上的限制,但能达到土地高效利用的效果,带来的是协商不规范,补偿安置标准执行不统一,协议的效力缺乏保障,无法达成协议而无执行依据等问题。这类问题如得不到妥善处理,常有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02拆迁协议不同与拆迁协议。
第一,要清楚的是,协议拆迁与拆迁协议并不是一回事!
征地协议是征地单位和被征收人之间的安置补偿协议。一般而言,当被征收人同意补偿的时候,征收方需要与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要注意的是,不管是依法批准的征收,还是双方自愿的拆迁协议,征收方都要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协议。
约定拆迁是指双方同意拆迁后进行的。协定拆迁,对征收者而言,由于没有太多繁杂的程序,为征收者节省了时间和费用;但对被征收者来说,少了各种繁琐的程序,他们的利益不但有可能落到实处,反而会受到征收方的侵害,最终得不偿失。
03约定拆迁注意事项。
在实践中,有很多关于拆迁协议违约的例子,当被征收人拒绝交出房子时,征收人虽明知故犯无任何法律规范准许可强制拆除,但仍有征收者通过组织有关部门,实行强制拆除时,委托其他主体等方式进行,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后,并以各种理由推卸强制拆除责任,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利益。
约定拆迁的最大优点在于“协议”,在被征收人对协议内容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拆迁。不能为开发商的言辞吓坏而选择这种非法拆迁方式,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