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律师经常能够听到被拆迁户这样的问题:“这次拆迁征收方说补偿标准是政策规定好的,就是这些,谁都一样”。每次听到这样的话,被拆迁户就像霜打的茄子一样,不再反驳。
有些拆迁公司在拆迁的时候,动不动就是某某政策、某某文件,而在拆迁户和他们在相谈的时候,拆迁公司也是说什么这是政策不能变的,如果你要求拆迁公司告知政策内容,拆迁公司同样也会说出一大堆的大道理,高帽子,弄的你不同意拆迁就是不配合当地一般。可实际上这一切都很有可能只是拆迁公司空口说的,根本就没有什么政策。
那么房屋拆迁是不是都有统一的政策规定,补偿标准是否无法更改呢?征收方每次说的拆迁政策都是哪些?其中对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今天律师就详细讲解。
在2011年之前,房屋拆迁基本上都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其中对于具体的补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直至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后,房屋拆迁在法律上有了更进一步的保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对房屋征收补偿规定如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其实不管是农村房屋拆迁,还是城市房屋征收,对于具体补偿金额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都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现场勘查、测量,最终作出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如果对评估结果满意,可以与征收方签订拆迁协议,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拿到补偿款后,搬离房屋。
虽然当地政府有制定政策的权利,但是任何政策都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政策就是不合法的政策,被征迁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获得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