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征收部门针对同一征收项目的被征收人发布通知,只安排一天的签约期限,对于先签协议的三分之二人数的被征收人给出较高的补偿标准,对于后签协议的只能给出较低补偿。
那征收部门的这种做法合理吗?今天在此简单介绍一下。
实际上,征收部门根据签约时间的不动决定补偿标准的高低并不必然违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实践中,征收部门会设置固定的签约期限,或者一年,或者一月,对于在此期限内签约的当事人给予相应的奖励金,对于超出此期限签约的当事人,则不再享受奖励金。
问题在于,是否给予奖励金的区别方式是根据签约时间,对于在此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人都给予奖励。而涉案征收部门只设置一天的签约期限,且限定签约人数给出不同的补偿标准,该种行为并不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规定的奖励金制度。
实质上,该种行为对于同等条件下的被征收人设置了不同的补偿标准,严重违反了公平公正对待原则。对于此种情况,律师认为,行政机关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不得恣意地实施差别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