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征收土地还是房屋,对于老百姓来说,都是关乎生计的大事,今天我们为大家总结,在征地拆迁中,最为关心且重要的事项,这关乎到国家、集体以及个人利益。
一、无证房就是违建,没有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由此我们可知,违建不补,但并不是无证不补。未经调查、认定和处理直接以有证还是无证来得出给不给补偿安置的结论,是错误的,是对被征收人补偿权益的侵害。
二、农村闲置房屋被随意拆除不给补偿是违法
现在许多农民朋友选择外出打工来维持生计,或是在城市买了房子安置新家。因各种原因导致农村的房子无人居住。但这并不能成为随意拆迁且不给补偿的理由。如果房子被列入需拆除房屋的范围,首先要和房屋所有人进行沟通,经当事人同意拆除,还要相关部门对拆除的空心房进行评估,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按各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三、违法用地的行为
1.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2.破坏耕地行为
3.非法占地行为
4.非法批地行为
5.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6.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8.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9.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10.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11.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1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13.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14.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
15.违反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16.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17.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18.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行为
19.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20.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四、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进行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2.房屋征收,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地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