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面临拆迁的人为了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往往采取抢种、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方式,以获取更多的拆迁补偿,这些方式被称为“三抢”。之所以出现“三抢”,与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只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补偿,过于偏离土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经济预期有直接关系。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三抢”的作物或建筑物一般会被清理或拆除,且不能得到任何补偿。但有些情况下“三抢”也有补偿。
被认定为“三抢”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在征收补偿范围之内,但这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依然是被拆迁人的合法财产。若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未采取妥善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额外损失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因此,在对“三抢”作物或建筑物强制清理过程中,行政机关若未对地上附着物进行清点及妥善保管,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被拆迁人若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难以归责于行政机关的,对因其自身行为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