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二十多年的房子,未见任何文件和手续,已被认定为危房。当局以「雨季先迁出」为理由,给董先生等人一笔租房资金。不料,雨季一过,董先生等人却回不去了,最后他们等到的,是房子被强拆的消息。
没有签订补偿协议,就没有拿到补偿款,就连强拆都突然发生。他们虽不清楚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董先生也认为,政府不给予合理安置、任意拆除其房屋是违法的。怀着这种态度,董先生等多位当事人联系了律师。
在同董先生的谈话中,我们了解到董先生的父亲是邯郸一家机械厂的工人,他们被鉴定为危房并强拆房屋,是机械厂1999年分配给员工的福利房。该房屋中的一部分是有市住房管理局发给的房屋租赁合同,另一部分则是工厂直接与员工签订协议,同意员工自己建房。机械工厂于2000年出具的《职工住房证明》,证实自建职工也属于单位福利分房范围。
没过多久,机械厂就因为经营不善破产,用来养猪的土地也被机械厂转给了开发商,同意由开发商在工厂安置职工。
二十多年后,原来的福利分房成了现在政府口中的“D级危房”,了解到危房改造的朋友一定知道,住房改造共分四个等级,D级为最高级别,评定为D级,为房屋主体结构变形,基础坍塌,得拆毁重建。
按照《城市危房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办理危房改造的鉴定主体一般也是房主或使用人,而涉案房屋既未发生地基坍塌,在未向鉴定机构申请危房鉴定的情况下,草草认定为“危房”后,将其强拆,高廷律师得出初步结论:这极有可能是“以拆危代拆迁”。
这一做法,在征收拆迁中并不少见,实务中,征收方为加快拆迁过程,有可能认定为“危房”,再进行强拆。对于被征收人而言,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不论他们的房子是否真的“危房”,即使确系危房,对房屋采取强制措施也应由市县一级政府予以补偿,且其所需的房屋是否属于“危房”。
在全面了解董先生及其他人员情况后,律师认为,在其所遇到的“拆迁”案件中存在违法行为。当前,盛廷拆迁律师团已承担此案。
律师说法
鉴定危房要遵循法定程序,我们一起来看看农村危房鉴定及危房分级:
乡村危房鉴定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组织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培训上岗的专业人员进行房屋鉴定。
A类建筑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发现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
B级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C级部分承载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有险情,构成局部危房;
D级为承重结构,无法满足正常使用的要求,整个房屋发生了险情,构成了整栋危房。
在这些危房中,C、D级危房属于农村危房改造,需要进行加固时,政府会对其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