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旧城改造不断加速,全国各地开发、建设如火如荼,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引发了诸多行政纠纷。
无论是在城市面貌整治中,还是在征地拆迁工程中,强拆事件时有发生,执法部门似乎觉得强拆行为是理所应当的,似乎不把强拆作为一项工作来抓,而是把强拆作为一项工作来抓。
很多城市整修过程中,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某一天突然收到不知道哪家机构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说自己的房子是违建,隔了几天,房子就被拆掉了,突如其来的强拆,把自己搞得一团糟。
所以,合法强拆看起来像什么?
拆毁房屋适用什么法律?
强制拆除建筑物(不管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是由《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的。
对于涉及房屋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也要适用;
拆除非法建筑(通常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也应受《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特别规定:需要强制拆除违建、构筑物、设施等的,应由行政机关公告,并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
谁是拆毁的主体
明确拆除违建主体,首先要区分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划分。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及《行政诉讼法》第97条,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权,该行政机关是由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强制执行的权力,或者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问题,究竟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还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所称违建,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其中包括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停止施工或逾期未拆除的,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委托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另一种违法建设行为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第83条:对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新建筑和其他设施,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执行。
有什么方法可以拆除?
该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法定假日期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情况紧急时除外。行政部不得以停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强迫居民执行有关行政决定。
这就是说,为了保证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选择晚上或法定假日进行,也不能采取停水、供电、供热、供气等方式。
拆掉了什么程序?
对于非法建筑的拆除,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强制拆除非法建筑、构筑物、设施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公告,限期当事人拆除。
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拆除的,可依法强制拆除。具体地说,包括如下程序: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宣布强制拆除。
所以,即使是违法乱纪的建筑,也不可随便拆毁行政机构。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来推进纠纷解决,从而最大限度地争取到合理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