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大规模推进,我国进入了征地拆迁的高峰时期,也进入了各种矛盾的爆发时期,“村民自治”的拆迁也是其中之一。这是一种常见的农村房屋拆迁现象,有些村民觉得补偿不合理,村里人就会拿村民自治说事,鼓吹其他村民,也会“帮助”你拆除房屋。这样的行为,即使去找拆迁方讲道理,他们都会说,是你们自己的内部纠纷,跟他们一毛钱关系都没有。此时你是有理不说,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权。
现在还没有法律赋予村民委员会行使强制执行权。因而,在“村民自治”的名义下,进行所谓的拆迁或搬迁,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强拆的非法行为。
首先表现为: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理由,鼓动其他村民或社会人士,来拆除您的房屋;
村民委员会有没有投票决定房屋性质和拆迁决定的权利?对于住房性质的认定,需具备法定权限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严格依法作出。村民委员会通过表决认定房屋性质是违法的。而且对于拆除房屋,法律规定了更为严格的程序,村委会决议决定拆除村民的房屋,实际上是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掠夺。
二是村民委员会以腾退的名义,自行决定将房屋腾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村民会不会对房屋进行腾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条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况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可以收回:(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用地的;㈡不按核准用途使用的土地;㈢由于撤消、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因此,村民委员会要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必须符合上述三个法定条件,并经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实际上,村委会并不是以腾退的名义自行决定将房屋腾退,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可见,以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土地征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没有法律法规赋予村委会执行征地拆迁的职责,并且可以证明谁是强拆主体时,由村民自治来执行。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以下事项,(一)享受误工津贴的人员及其标准;(二)由村民会议讨论后确定;(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六、土地征用规划;(七)征用补偿费用;(七)征用补偿方案;(八)借款;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由村民会议决定,也可由村民会议决定,也可由村民会议讨论。从以上法律来看,村委会的决策事项只限于上面列举的事项,对于涉及众多村民利益的行为,《村委会组织法》并没有授权村委会以“村民自治”来实施。而且对腾退案件实行暴力拆迁,不仅仅是村民自治,而且是赤裸裸地侵犯公民财产。
在其他机构中,村民自治并不受到任何组织的干涉,但村民自治并非法外地。任何人或单位在违法时均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应遵循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如违反法律,亦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村民自治为借口,不得以村民自治为借口逃避法律责任。村民自治看似合法,其实漏洞百出,经不起法律检验。公私财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不仅是物权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也是宪法的根本大法确立的基本原则。遇到村民自治强拆或腾退的情况,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以避免对自身权益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