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地方政府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对养猪场进行“免收”,要做个基本判断,可以从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以及拆迁赔偿的标准是否合理等方面来衡量。
征地拆迁中的常见做法:
1.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农村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用地,列入违建范围,自行拆迁不进行补偿;
2.养殖场占有耕地的,责令限期拆除,自行拆除,不予以赔偿。
3.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对养殖场拆迁不进行补偿或补偿。
上述方法要求养殖场无条件拆除的,其本身就存在违法行为,毫无法律根据。对于这样的情况,养殖户遇到这样的情况,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该农场拆迁补偿内容包括:1.畜禽舍和附属建筑的补偿;2.停产停业损失;3.搬迁费用(拆装.运输.安装.调试.精密度损失,等等);4.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本乘以相应的折旧系数;5.搬迁费;6.过渡安置费;7.畜禽贬损价值;8.拆迁补偿奖励。
有关法律和条例
共有六章四十四条,分别从立法目的.政府责任.监管制度.禁养区域.限制地区.养猪业的建设要求.配套环保设施.排污要求和拆迁补偿等各方面的具体规定,如: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殊地区的环境保护,条例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风景区等地区,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当地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畜禽养殖品种.规模.总量等限制养殖面积。
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养殖成本,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依法进行环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包括废物综合利用计划和措施,与此同时,环境部商农业部批准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养殖场.养殖范围和规模。
对于拆迁中比较关心的养猪场,规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调整及禁养区的划定.限制养殖区;或因畜禽散养集中地区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