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只有双方对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才会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协议可以规定支付具体补偿方式等。在协议签署后,经常会有拆迁户补偿住不进去的情况发生,多年来反映情况仍未解决好住房问题,从而使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签订补偿协议后,另一方未按协议约定交付回迁房的,该怎么办?
要求拆迁方依法履行合同。
在签订协议交付回迁房时,发现拆迁方未提供可交付的安置房屋,且拆迁方违约在先,此种情况下,拆迁户应持协议到法院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对其施加压力,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根据现实情况,不少拆迁户拆迁已经几十年了,但仍无法安居乐业,此类事件的发生概率非常高,甚至当拆迁户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对方履行拆迁义务时,对方也声称房屋进度没有保证,只能被拖延或暂停审理。
这类申诉或陈述是不能服众的,即使是由于工期问题引起的违约也不是简单的驳回申诉那么简单,而是需要向拆迁户支付违约赔偿,需要支付拆迁户超期的临时安置过渡费用。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等规定,拆迁方支付给拆迁户合理的安置补偿搬迁等费用,对于超出约定期限的,拆迁方应按照《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给予拆迁方合理补偿。
除了这些之外,还有许多地方性的政策要求拆迁方不按约定履行其义务,应当支付过渡期费用。
因此,对拆迁人提起诉讼,除可要求对方尽快履行义务提供安置房外,还可通过自己的主张要求对方赔偿额外的过渡费,这也是一笔巨大的补偿,这样的结果并非拆迁户所造成的损失,自然也不应由拆迁户承担。
安置期如何确定?
通过实际案例发现,许多拆迁户签订的协议并未明确规定安置的具体期限,此时也无法确定安置的具体期限,如当事人通过口头承诺约定,只能说明情况要求法院调查拆迁项目的安置期限,此外,还可根据补偿方案的内容及施工工期确定。
一般说来,安置期不能过长,而实际上安置期一般不会超过36个月,而且拆迁户还可按此种合理期限要求被拆迁户作为安置期限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如果拆迁方不按约定支付回迁房补偿或交付回迁房,则拆迁户应及时依照补偿协议、补偿方案等及时提起法律救济,要求对方尽快履行履行义务。
这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签订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协议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规定了违约后的责任,如果协议签得好,就是对自己的一份保障,如果签好了协议,就是对自己的一份保障,一颗定时炸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