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时,应遵循哪些法律条款?即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法律要件,这里所涉及的法条仍是《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十条,第十条。
住房征管部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市级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发表评论的时间不应少于30天。
在此要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的期限不能少于三十日,此处有相关说明。房管部门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要合法。其内容,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应当与本条例相一致。
第二,要理性。征用范围要适当,补偿标准要公平、合理、设定奖赏要科学化,要让广大群众接受。
第三,要可行。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例如,从当地的气候条件、习俗、宗教信仰等方面考虑。
本条并未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做出具体规定,一般而言,应包括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金额、补偿金额、补偿安置住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期限等有关事项。
第38条土地征用农民应当对征用土地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证被征用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房及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按规定对被征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
根据确保房屋被征收群众居住条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原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而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对停工停工损失的补偿。城市、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补助、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对于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市价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价值,不低于市价可保证被征收人得到的在市场上能够购买的区位、面积、用处,结构相当的房子。
土地征用过程中,如对安置补偿有异议,该怎么办?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被征收人可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天内提起行政复议,并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房屋被强拆,应在知道拆除日期后6个月内提出起诉。如未与该主管部门协商赔偿条件,可向征地拆迁律师咨询,或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争取得到公正、满意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