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强拆之后,企业还能获得补偿吗?这个答案是肯定的。在房屋被强拆之前,应该具备这几个条件。(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2)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3)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也就是说,在被强拆之后,企业也可以获得补偿。那么,强拆是拆迁部门儿所走的最后一道程序。并且,如果强拆程序中存在着违法的因素,那么企业还可以要求提高拆迁补偿,要求赔偿因拆迁而带来的损失。这其中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拆迁资产的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及地上的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的损失的机器设备以及相应产生的一些损失的补偿。
二是拆迁费用的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等等补偿费用。
三是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性的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等相关的一些拆迁费用都可以依法获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主管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如果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作废或变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许可、采矿许可证等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被许可人进行补偿。
对强制拆除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行为则属于明令禁止的违法强拆,违法强拆不但涉及国家赔偿,严重的还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被征收人对拆迁征收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这个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也不会获得审批,但如果未行使自己的这些权利,拆迁方诉你胜诉了,获得了法院判决强制拆除则符合法律规定的司法强拆。
如果没有补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实践中可以强制拆迁的情况通常有两种:1、签订了补偿协议,未按协议约定交房搬迁的;2、做出了补偿决定,既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
即使强制拆迁也需要先将补偿款打到指定账户才能获得法院的批准,如果没有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材料等就实施强拆的,则属于违法强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