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征收拆迁,房屋的补偿价值就是被征收人的最大比例补偿利益。那么所征收的房屋价值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补偿才是公平合理的?以下是在明律师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赔偿问题。
一、被征收的房屋价值包括哪些方面?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办法》,征收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补偿。
在此,“征收房屋价值”并非简单地指房屋本身的价值利益,而是包括所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附属物的价值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特别是:
1.“住宅”系指除非法建筑和在临时建筑之外的合法住宅,超出批准期限。
2.“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相关的附属建筑物或结构。例如:附属于居所的平厦.杂房.厨房.厕所.走道.院落.土地.公共住房非卧室等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附属使用部分。
3.“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被征收人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证书上核准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
首先,批准使用的国有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有所不同。建筑物的占用面积是指建筑物本身占用的面积,一般不包括院落.活动场所.绿地等。通常,经国土局核准的土地使用面积还包括院落.活动场所.绿地等。也就是说,相当数量的国有土地面积超过了建筑物的面积,超过了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的价值,应当予以补偿。
其次,被征收人对其房屋进行的装饰装修,这部分作为房屋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应当予以补偿。
二.空地.院落也在房屋价值补偿范围之内!
实际上,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实际上就包括了房屋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这就是说,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由被征收房屋本身的价值和占用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组成。因此,这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当批准使用的土地面积大于房屋本身的面积时,例如院落.绿地.活动场地.停车空间等空旷地,应计算其值。
我国法律也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十一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正常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的金额,由熟悉情况的双方在评估之时以公平的方式自愿进行。即,房屋价值包括地上建筑,即房屋价值与土地使用权价值两部分,而这两部分价值应参照同等条件下的市场成交价格。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登记的空置、院落进行补偿的答复》中规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对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列入评估范围,按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同时征收补偿款。即,对于房屋所占土地的院落.空地,要按照征收时房地产的市场价予以补偿,也是属于房屋补偿的价值利益。
因此,这里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房屋征收时,房屋的补偿价值利益不只是房屋本身的价值,房屋所占土地价值是被征收人的一部分。这个也就是告诉你空旷地.院落面积也在补偿范围内。实务上,征收方为压低补偿利益,经常对空地进行部分补偿,严重侵犯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利益。对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方式及时进行维权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