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与一般房屋拆迁相比,企业.厂房等拆迁涉及到的补偿利益很大,拆迁补偿程序比较复杂。在有关法律中,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主要包括所征房屋的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而导致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对企业.商店.工厂.农场等来说,停产和关闭损失的补偿收益中的很大一部分。所以,对于停产停业的损失究竟应该如何补偿?
一、哪一类被征收房屋才能对其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
一般说来,对普通住房性质的房屋征收拆迁,毕竟不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毕竟没有经营利益。倒闭损失,顾名思义,就是有交易操作.生产.产出等环节就会有由于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惯例和有关法律规定,被征收的房屋要满足三个条件,征收部门才能对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
1.被征收房屋有权证明或经有关部门确认为非居住用途的合法建筑;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且营业地点在营业执照上注明为被征收房屋;
3.税务登记和缴税证明已经办理。
如果上述三个条件都具备,那么对该房屋征收时,首先要按商品价值进行补偿,其次要按商品价值补偿;
二、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因征收房屋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在被征用前的收益.停产停业等因素确定。详细做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当前,根据各地的规定情况,分为以下四类:
1.根据生产经营效益等指标确定。
2.原则上按所征房屋评估价格的百分比确定。
3.被征收人是根据所征收非住房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或者根据临时安置费标准确定。
4.根据纳税情况结合业务状况等因素计算。
在此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产权证记载为住宅房屋,但实际上一直用于经营,已经取得营业执照并提供纳税证明的,就房屋性质而言,尽管仍然应当认定为住宅,但应当考虑被征收人实际将房屋用于经营,解决了就业等问题。若对其丧失经营场所不予补偿,显然有明显的法与情理。这种情况在农村尤其普遍,有许多商住两用房,房产证上记载的是住宅性质,但实际上有在经营小卖部或者养殖等产业。对这种类型的房屋,在拆迁时只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而且不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计算,显然是不公平的,不能弥补被征收人的拆迁损失。
故此,2003年9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规定:“对于拆迁范围内的产权性质为住宅,但是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经营年限和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这一规定明确了产权是住宅的属性,但是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在拆迁时,应当给予停止生产损失赔偿。
停工补偿法是指对经营性用房的直接损失补偿,是被征收人应得到的合理补偿。在实务上存在许多以产权性质不明确或没有产权证为由将其剥夺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