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提醒
据朋友介绍,天津张女士(化名)在朋友介绍后,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律师。
张女士在电话里对宋晓峰律师说:律师,我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说因为民间借贷被别人起诉,原告让我还钱。什么是民间借贷?我该怎么办?
然后律师对张女士说:私人贷款是指你和原告之间的贷款纠纷。您可以将您与原告之间的贷款协议、转账记录或收据发送给原告。让我们了解一下具体的情况。
辩护人有些困惑:为什么有贷款协议,但不是贷款?然后你可以把信息带到我们的律师事务所。让我们见面谈谈。
第二天,张女士带着所有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来到律师事务所。律师与张女士沟通后,明白为什么张女士说她与原告签订了贷款协议,但没有借钱。结果发现,原告和张女士是朋友,合作投资多年,但投资项目有点特殊,不是正常业务,而是两人共同投资购买即将拆迁的房屋,以获得拆迁收入。但根据当时生效的《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拆迁范围,县、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批准的土地范围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从事拆迁范围内。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住房和土地使用变更;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变更及其他权利的登记。
《条例》明确规定,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因此张女士和原告想出了一个办法:张女士出面与房屋原产权人签订赠与协议并公证,约定拆迁利益归张女士所有。此外,张女士和原告需要在赠与协议外向房屋原产权人支付正常购房款,但由于赠与协议由张女士签订,为了防止张女士获得全部拆迁收入,原告和张女士再次签订贷款协议。相等的是,原告出资购房后,以贷款的形式借给张女士,双方同意在分配拆迁款后无效贷款协议。但由于拆迁本身的复杂性,房屋被征收后,安置房屋尚未完工,张女士和原告均未获得拆迁收入,但原告认为张女士自己拥有拆迁利益,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此时,事情的过程也很清楚。原告和张女士没有贷款事实,但双方签署了贷款合同。法律顾问对张女士的回应策略是:明确事实和法院。如果法院能够确定双方之间的贷款关系不存在,张女士自然不会将所谓的贷款返还给原告。
通过本案,律师想提醒大家,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一般不能买卖。在卖。在相关征收规定和公告中,很多地方会规定,如果要避免法律买卖,后果就是这种买卖不受法律保护。如果发生纠纷,后期维权将非常困难。所以建议不要冒险买纳入征税范围的房子投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