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东省某市某区有100多平宅基地上的房子,后来这所房子被列入征收范围,并被执法部门强制拆除。而屈某认为,执行机关做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数额不合理,为了寻求合理的补偿,律师代为处理房屋补偿安置事宜。
收到案件后,律师先对非法强拆行为进行了起诉。经过审理,区法院认定强拆违法,判决撤销了执行机关的行政赔偿决定,并增加了赔偿范围和数额。
之后,执法部门对一审判决不服,市中院维持区法院的判决结果。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如果将房屋列入征收范围,业主在未获得合理赔偿的情况下,房子是被拆迁人员强行拆除的,如随后强拆行为认定违法,一方还认为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赔偿金额不合理,可采取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方式,寻求合理的补偿。
因此,有关合理的赔偿具体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来说,普通民宅行政赔偿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房屋损失。
可以说,房屋损失是全部行政赔偿中最重要的部分。对于房屋价值的确定,可以参照周边类似的房地产价格;如是国有土地,可以参照周边类似商品房的价格。另外,在土地征用过程中,因行政补偿而造成行政补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第34号行政裁决的裁定要旨,因行政赔偿具有惩罚性,申请人应得的补偿额不得低于法定拆迁所得的补偿额,因此,可以参考法院判决时所指的被拆迁房屋的安置房所在地块的平均价格。
此案中,一方的房屋已被拆除,若未提供还原房屋的影像资料,则评估结果可能不准确,但如果当事人对赔偿义务机构的评估结果不认同,可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二、房屋附属物和屋内物品丢失。
有关房屋其他物品的损失,一般由当事人列明单据,提供证据,由法院依据证据证明力,并结合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如强拆主体在拆除房屋时未履行清理有关物品,制作财物清单,制作现场清单,在制作现场记录和摄制录像等程序时,屋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也应由被告承担,这时法庭将依据被拆房业主的损失清单,以及逻辑推理、生活经验、生活常识进行判断。
三、租赁费的损失。
租赁费是指被征收人因非法强拆房屋而产生的租金支出。此部分费用一般是按照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有关过渡费用的标准计算,因此涉及了被拆迁户的面积。
在本案中,初审法院是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面积为依据,因此,如果赔偿申请人的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证载面积,则可能需要另外证明超出面积的正当性,以补偿租房产生的费用。
四、利息损失。
此案所涉利息损失系由于当事人从房屋被强拆到判决的日期已过去三年,且在此期间,当事人没有得到合理的赔偿。由此,除了取得上述损失、房屋附属物和房内物品的损失之外,当事人也可以得到上述全部损失的三年利息。
另外,如果赔偿请求人的房屋先前已办理了营业执照且正常营业,则可向赔偿义务机关主张因违法强拆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这一项损失一般是由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具体证据可以看纳税凭证还是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