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内的房屋要拆迁,征收者给他的补偿是105万,当事人觉得这个价钱还可以接受。签名的时候,征税者表示这部分税款要扣除13%的个人所得税,剩下的就是得到手头的补偿金。当事人一算,好家伙,税金都是13万6千,那么手头就少了一大笔钱!所以,当事人急忙咨询在明律师,问:我拿的拆迁补偿款,还要扣税吗?
法律顾问认为: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无需再扣税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被拆迁人按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对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房屋的,对在房屋拆迁后的交易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的部分免征契税,超过拆迁补偿金额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拆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拆迁补偿费里,是不需要再扣减税款。收取补偿费,整好的属于被征收人个人所有。
实务上,的确有不少地方征收方声称按照地方政策,房屋征收后,征收补偿款要缴纳,所以拆迁补偿费用将在扣除税项后支付。在明律师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被这种说辞所迷惑。在法律上没有一条规定说房屋征收之后要纳税。开征人之所以这么说,在于变相压榨扣被征收人的补偿利益,是非法的。因此,被征收人有权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权。
此外,征收的补偿金除个人所得税外,无需缴纳营业税。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解〉的通知》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中,土地所有人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并在此基础上向土地拥有者返还土地使用权及使用者征收营业税。
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使用者返还土地使用权之行为之营业税函》亦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当纳税人向土地所有权人返还土地使用权时,只要取得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征收补偿的资金来源是不是政府财政资金,这是一种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返还给业主的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解〉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公民个人,即征收者是普通居民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被征收者是经营者或企业,依据上述规定,也不允许征营业税。
总的说来,征收拆迁的基本原则是要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下降。要确保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一定要保证至少1:1的置换比例。根据这一置换比例,自然不允许征收方再附加其他条件,要不然本来征收土地房屋所涉及的基础利益大,再按该比例交点税,怎样才能保证征收方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呢?因此,一旦被征收人发现征收补偿利益过低,无论是交税或其它什么的,被征收人都不能轻易相信,要及时咨询律师,获得正确信息和维权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