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村振兴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农村的征收拆迁工作也将全面铺开。在目前的形势下,行政征收工作将进一步被法律束约,使征收补偿更加客观、合理、合法化。而说到农村征收,必然涉及到土地承包补偿利益的归属。那对于土地的承包者,在征收过程中,享有什么样的补偿利益呢?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该条款明确了征收土地时,给予的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四部分费用。
由于补偿性质以及人身依附性的不同,四部分征收补偿费用的具体所有者也是有所不同的。
具体而言,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相对应的土地补偿费是归属于村集体的。这部分补偿利益的利用由村集体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形式来决定用于村里面的公共设施建设或者是公共利益。
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有规定,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则还需要细分。这由土地承包关系来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即:
《解释》第二十二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律师说法:土地承包关系里,发包方一般是村集体,承包方则是具体到农民个人。在征收实践中,征收方一般会将土地所有的补偿利益发放给村集体,再由村集体分发到农民个人。
在这样的情形下,如果承包地被征收,承包方,也就是被征收的农民,有权要求村集体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
再具体细分,实践中存在承包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转包情形。这时候就有三方关系,即:发包方、承包方、转包人/承租人。此时就要区分附着物和青苗的具体所有者了,由其具体所有人享有相对应的补偿利益。
《解释》第二十三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律师说法:安置补偿费一般是针对有户籍的被征收人而言。享有被征收地的户籍,一般都要给予安置补偿。另外,法律规定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供被征收人选择。因此,如果被征收人不想要房屋安置的,可以要求村集体给予相等额的货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