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有不少案例,被拆迁人拿到安置房后,发现实际面积“缩水”,比之前协商好的面积少了几十平米,甚至有少了一百多平米的,而开发商则以“公摊面积”来解释安置房面积减少。实际遭受损失的还是老百姓,签协议的时候没问清楚,也没想到公摊面积这回事,等到发现不对的时候,也是有苦难言,只能吃哑巴亏。
那么什么是公摊面积呢?
公摊面积
一般而言,公摊建筑面积是指由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
比如说: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等。以及为整幢服务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公摊建筑面积一般不包含:
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
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有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或者是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方式。纯货币补偿不存在公摊面积的问题,产区置换又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被拆迁的房子本身存在公摊面积,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和它的公摊面积差不多;
另一种是被拆迁的房子是平房、自建房等等,本身不存在公摊面积,但是置换到高层之后,出现了公摊面积。
这种情况下,公摊面积算不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面积?
从国家法律层面来说,法律并没有具体到公摊面积这一层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等规定,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都不能因此降低原有居住生活水平。因此,选择房屋产权置换的,不能低于拆一还一的原则。
国家法律层面对于公摊面积没有规定,但各地方有自己的规定,有的地方公摊面积算入安置房面积,有的地方公摊面积是单独计算的。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但是公摊面积占比也不可能太离谱,有些明显就是开发商刻意为之,故意钻空子减少被拆迁人安置房的实际面积。
所以被拆迁人在签协议的时候就要就公摊面积协商清楚,还有就是要对当地关于拆迁安置房的规定深入了解。
我们整理了部分地区关于公摊面积的规定,大家可以做个参考。
公摊面积不计入安置房的面积内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片区开发建设的意见》规定:安置房为小高层、高层的,电梯及由电梯增加的走廊公摊面积不计入回迁安置面积。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款:公摊面积部分均不结算房价款。
《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对被征收房屋的公摊面积按照1:1调换,安置房屋公摊面积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差额部分不结算差价。
按照相应比例给予补助
《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具体情况给予公摊补助。第三款:公摊补助系数由市、县(市)、矿区人民政府公布。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按照实际情况结算差价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行)》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面积,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房屋补偿。
律师提示
无论是国家层面的法律还是地方性的规定,征迁都不得使被征迁人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降低,在刨除公摊面积后,产权置换低于一比一的,补偿不合理且不合法。被征迁人可尽早去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合理维权。
目前对于拆迁安置房的面积是否包括公摊面积这一问题,不少地方政府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各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相关政策不同,因此各地的计算标准也有一定不同。
有的地区会按照相应比例、相应系数给予补助或对因公摊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可以查询所在地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进行了解。不要单方面听信开发商的话,只有自己掌握主动权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