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社会发展法的不断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房屋的征收也有了些许变化,
今日我们结合有关法律对广大拆迁户进行简单的罗列,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将在何种程度上启动强制拆迁程序。
对《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清楚地表明,现行拆迁程序是先签后批,在拆迁范围内签订合同的情况,直接决定了这次拆迁能否通过审批,这就是说,拆迁方可以与拆迁方签订合同,但仅限于签订合同,只有等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拆迁工作,不批先拆的,如属违法行为。
按照规定,拆迁方获得批准前,必须在拆迁范围内发布公告,然后对房屋状况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立即根据调查情况拟定补偿方案,并将拆迁范围内的方案公布,公告日不得少于30日,我们想听听移民们的意见。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户与拆迁方就补偿无法达成一致,将会有县市ZF做出补偿决定,我们要理解补偿决定所作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问题,而非要求申请司法强拆后做出的补偿决定。
由于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强,拆迁人可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复议或诉讼,但由于拆迁人法律意识不强,很少有人知道自己对赔偿决定不服应如何处理,多数情况下,拆迁户在收到补偿费的决定后不进行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结果。
因此,做出赔偿决定的目的不是为了随后申请司法强拆,而是为了解决赔偿问题,大多数拆迁人都意识到拆迁是一种手段,因为他们知道拆迁人不懂法,所以双方在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做出补偿决定,在法律诉讼程序下,拆迁户可以向法律程序拆迁房屋。
征用过程中经常收到《责令交出土地》
事实上,像“限期拆除”这样的各种决定,在收到这些决定书时却是离强制征收最近的时刻,各类决定书明确指出,如果拆迁户没有履行决定义务,将被强制执行。
回顾过去,人们总结说,强制拆迁多是因为对房屋是否合法产生争议,而对于安置补偿产生争议时,无论是按照法律进行强制执行还是非法实施,总之,他们出现在双方对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时候。
住户们根本不知道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我们所能做的就是避免纠纷,拆迁手法层出不穷,要做的就是拿起手中的宝剑,遇上纷争立即让它发挥应有的作用,提出维权并不代表一定要到了不可收拾的境地才提起,此时再提起也为时已晚,应尽可能在争议发生之初或发生之前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