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来自全国各地的农民经常咨询我们,他们说他们农村家乡的房子已经被拆除并签署了协议,但最终拆迁方没有兑现协议的内容。许多人高兴地迎接拆迁。房屋被拆除的协议也签署了人们的等待和期望。合同规定的期限已经过去,尚未兑现,这意味着拆迁户无法获得补偿,无法进入拆迁房屋,这使得许多拆迁户开始担心。
《合同法》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拆迁户签订协议后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规定明确规定,如果一方在签订协议后未能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渠道提起救济。拆迁中签订的协议不同于我们平时签订的合同。拆迁户与拆迁方之间的民事关系不属于行政协议,处于不平衡状态。
根据《行政诉讼法》,未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或者违反协议内容的,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签订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可以依法提起救济。
拆迁户签订协议后,如果拆迁方不履行协议,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拆迁协议中发生纠纷后的官方救济方式。提起诉讼程序后,可以要求拆迁方支付赔偿和损失。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提起救济就能得到补偿。如何操作至关重要。
我们的拆迁律师经常会遇到拆迁方以签订协议后收回审批为由拿走拆迁户协议原件的情况,导致拆迁户手中没有任何凭证,即使提起诉讼也没有凭证。我们把这种现象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拆迁户手中有协议,另一种是手中没有协议。
拆迁户有对方不履行协议资料的。
俗话说,证据是胜诉的基础。谁提交的证据更有说服力,谁就有可能赢得诉讼。即使没有协议原件,如果在提起法律救济后没有其他证据,普通法院也不会采用复印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户不能贸然提起救济渠道,浪费维权机会,因为这个问题根本解决不了。
对方不履行拆迁户手中的任何协议资料。
签订协议后,没有原件、复印件或电子版本。此时,如果拆迁方未经许可修改协议条款,拆迁户不承认,但他说这只是一颗定时炸弹。这种情况非常被动。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避免这种情况。签订协议后,无论对方以何种理由要回,都应拒绝。如果对方想回来,拆迁律师需要在分析案件后通过其他地方作为突破口来打破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