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个与拆迁有关的案例。
冯先生是南京一个村的村民。他在这个村子里有房子,在这里住了很久。由于工业园区项目建设,冯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2019年5月28日,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发出《限期搬迁通知》,要求冯先生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然而,冯先生当时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6月22日上午,街道办事处在没有通知冯先生到场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强行拆除房屋。
办案经过
律师介入案件后,立即开始调查。了解事件全貌后,指导冯先生提起行政诉讼,并向法院提交证据。面对冯先生的有力证据,街道办事处的异议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决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此,街道办事处没有拆除原告房屋的法定职权。
被告街道办事处在向原告冯先生发出《限期搬迁通知》前,未对冯先生建造的房屋进行核实调查,也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告知冯先生享有陈述和辩护权。街道办事处发出通知后,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冯先生未履行的,向冯先生发出催告。
组织相关人员强制拆除冯先生房屋时,没有通知冯先生到场,也没有现场记录,由原告或冯先生未到场的应邀见证人签字确认。因此,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
法院最终支持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原告冯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督促当事人提前履行义务。催告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支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辩护。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和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
因此,拆迁户在收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后,应积极行使申诉和抗辩的权利。拆迁方未按法定程序损害合法权益的,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