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房屋被拆除,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经济补偿。然而,在许多拆迁案件中,会出现这种情况。如果补偿条件没有讨论,征收方突然平息。几天后,被征收人收到一份《限期拆迁决定书》,表明被征收人的房屋是违章建筑,要求拆除。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因此,被征收人收到《限期拆迁决定书》时,应立即紧张起来。收到通知或决定后,如果他不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维权,他的家很可能被强行拆除。
但是,自己的合法房屋怎么会成为违法建筑呢?
那么被征收人在收到《限期拆迁决定书》时应该如何处理呢?
被征收人可以找出决定中的违法行为。比如作出决定的部门是否有查处违法建筑的权限,作出决定的权限;决定的交付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要求;决定的内容和格式是否合法,决定中没有明确规定救济方式(如收到决定的救济方式和期限)。被征收人在掌握了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违法点后,可以主动开展后续维权行动。
能够出具《限期拆迁决定书》的机关单位:根据《城乡规划法》,能够出具《限期拆迁决定书》的主要机关有两种。非法建筑位于城市规划区的,由规划部门出具。非法建筑位于农村规划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但除上述两个主体外,城管局和国土资源局也可以做出通知或决定。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违法点考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因此,行政机关出具的《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对手、目标、日期、救济方式等。行政机关一旦未能依法出具《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就是违法的。
如果被征收人明确自己的房子不是违章建筑,被征收人可以强调以下内容:一是详细说明自己的房子不是违章建筑,部门认定自己的房子是违章建筑不符合事实;二是指出行政部门作出《决定》的违法行为;第三,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在被征收人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权期间,对方无权强制拆除自己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