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房屋拆迁必须对被拆迁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被拆迁人对补偿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但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法律知识淡薄,认为只要拒绝签订协议,拒绝搬出房屋,但最终结果是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强制拆迁,被拆迁的情况多种多样。除非非法强制拆迁,拆迁方也可以通过正式的法律渠道强制拆迁房屋。但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拆迁必须具备四个法律条件。
一、强制拆迁必须具备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其法律后果是市、县人民政府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第二,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在实践中,一些市、县人民政府不遵守法律,非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不能依法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制拆迁。
2.强制拆迁以补偿决定为前提。
没有没有赔偿决定,任何单位都不能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实践中,强制拆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订补偿协议,不搬迁;二是作出补偿决定,既不搬迁,也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3.被征收人必须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转换房屋和周转房。
未提供货币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户的,不得强制拆除产权交换房屋和周转房屋的位置和面积。
4.征收补偿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得执行:
1)明显缺乏事实依据;
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不保障的;
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强制执行。
二、被迫拆迁怎么办?
房屋被强制拆肯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首先,强制拆迁必须涉及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上级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强制拆迁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现在必须由人民法院执行。现实中,拆迁公司一般都是这样做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
三、强拆后能否再提行政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赔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
第二十七条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补偿协议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等违法方式强迫被征收人搬迁。建设单位不得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