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周女士从李女士那里买了一套房子,花了100万元。双方签订的销售协议规定,李女士可以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协助周女士办理转让手续。几年后,当她可以申请房产证时,李女士突然坐下来要求周女士再付20万元,否则她就不会为周女士办理转让手续。一般来说,只要周女士持有销售协议和付款证明,就可以起诉法院,要求李女士履行协议,协助转让。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周女士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为他们交易的房子是安置房。
一般来说,以被征收人名义登记产权并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上市出售。即使没有产权登记,只要有补偿协议、购房协议等材料,安置房的销售合同也是有效的。
然而,根据地方政策,一些安置房的销售会有很多限制。以北京为例,北京用于征收补偿的安置房性质有很多可能,但大部分都有限制,如经济适用房、三定三限三结合的房屋、两限房等管理方式类似于经济适用房的安置房。这类安置房只有在办理房产证之日起5年后才能上市交易,之前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比如,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定三限三结合定向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管理的通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安置房屋自房产证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安置房就是类似的房子。由于没有办理房产证,最近才有办理房产证的条件,开始准备办理房产证。因此,房产证之日起5年内上市交易的计算时间尚未开始,自然无法买卖。如果周女士现在起诉李女士,法院不仅不会要求李女士强制履行协议,还可能认定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并非完全没有保护。如果双方同意在限制期届满后办理所有权转让,或者在一审辩论结束前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即房产证满五年,则房屋买卖协议可以确定有效。
但即便如此,周女士也不符合买卖协议的有效条件,因为在她和李女士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没有约定在房屋买卖限制期届满后办理过户,因为当时买卖双方都不知道李女士的安置房有这个限制,直到最近李女士准备办理房产证,才被工作人员告知。
同时,由于房屋尚未办理房产证,具备上市交易条件的时间尚未起诉,除非周女士在李女士办理房产证五年后起诉,否则房屋买卖协议仍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合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策经常发生变化。今年征收安置的安置房适用新政策可能不受限制,但去年征收的安置房仍将适用旧政策。
因为本案是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合同无效会使周女士作为买家处于不利地位。如果房价下跌,李女士作为卖家可能会遭受损失。
因此,在买卖安置房的过程中,买卖双方都应系统地了解安置房的性质、当时的地方政策和限制,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风险,保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