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中,补偿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产权置换,在许多被拆迁人看来,这应该是他们自己的幸福烦恼。然而,在实践中,许多被拆迁人面临的现状是,拆迁方根本没有给自己选择的机会,而是直接规定只有一种补偿方式,如全部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其他拆迁方直接单方面确定补偿方式,不参考被拆迁人的意见,不提供多种选择。
在这方面,一些被拆迁人非常困惑,说我的房子被拆迁了,我不能选择补偿方式吗?那么,被拆迁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吗?拆迁方能否干涉和剥夺这一选择的权利?接下来,让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交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也有关于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规定。
显然,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独立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这是不可剥夺的。在实际征收拆迁中,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要求拆迁方参照市场价格提供合理的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置换补偿,要求拆迁方按1:1的比例提供安置房,也可以选择两种补偿方式,最终补偿结果基本保证原生活水平不降低,生活条件改善。所以无论被拆迁人选择什么样的补偿方式,只要不违反公平补偿原则,拆迁方都没有理由拒绝。拆迁方为被拆迁人一刀切地决定某种补偿方式是不合理的。
如果征收人单方面决定补偿方式,或者提供两种方式,但其中一种极其不合理,迫使被拆迁人选择另一种,属于不尊重和侵犯被征收人权利的行为。在实践中,如果被拆迁人发现自己无法选择自己想要的补偿方式,可以通过起诉征收决定或征收补偿决定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