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里,有许多没有产权证书的自建房屋。虽然这些房子是无证的,但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住了几十年了。一旦这些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被征收人就会因无证而产生很多麻烦。现在,让我们来看看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编制的与自建房屋拆迁相关的法律知识。
自建房屋拆迁补偿案例:
山东菏泽廖先生在市南某路有自建房屋,无房屋所有权证。2018年12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廖先生自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廖先生认为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不合理,因此在签订期限内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随后,征收方在没有对廖先生自建房屋进行现场调查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了补偿决定。廖先生认为,补偿决定中对房屋面积的认定明显与事实不符,相应计算的补偿金额明显偏低,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自建房屋拆迁过程中,是否可以直接按照无证房屋进行补偿屋进行补偿呢?
律师声明:
根据《征收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人在自建房屋拆迁前,应当组织对房屋所有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本案中,征收人对廖先生房屋进行自建房屋拆迁时,未对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因此,作出补偿决定显然是不公平的。此外,经调查,廖先生的自建房屋由公租房屋组成,因此没有产权证。征收人在自建房屋拆迁前直接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依法调查的,侵犯廖先生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支持廖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并对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