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拆迁的相关案件中,政府信息披露是案件争议的突出焦点。在实践中,具体的拆迁工作通常持续很长时间,涉及的政府信息非常复杂。作为拆迁过程中的主导方,政府拥有更多的信息资源,而被征收方掌握的信息相对较少。这种信息资源的不对称往往导致被征收方在解决具体问题时处于劣势地位。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动态了如指掌,被征收处于被牵着鼻子走的状态。
房屋拆迁应主动公开。
《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披露涉及公共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了解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
拆迁的有关规定、办公时间和人员、房地产评估报告、补偿方案、补偿对象等。,这些征收人应当主动向人民群众作出具体公示。如果不公开,就是违法的。但重要的是,如果征收人不主动公开这些东西,那么被征收人必须公开这些内容。只有明确拆迁的具体政策,才能更好地维护我们的权益。如果不公开,我们也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申请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披露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披露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部机构)申请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房屋拆迁可以公开信息。
(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补偿安置政策、房屋拆迁决定房屋征收方案批准通知书等。
(2)拆迁补偿方案:包括拆迁项目的范围、概况、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签订(搬迁)期限、补贴、奖励办法和标准。
(3)操作流程:包括拆迁工作流程、产权变更申请、拆迁安置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等。
(4)拆迁房屋信息:包括产权交换(拆迁安置)房屋地址、数量、选房规则、结算方式等,提供经济适用房的,同时公布基准供应价格。
(5)家庭评估(现状调查)信息:包括拆迁范围内房屋家庭评估的信息、拆迁范围内调查计算的房屋现状和面积。
(6)补偿安置信息:包括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补偿总额和装修、搬迁补贴或搬迁、临时安置或自行过渡、设备拆迁、提前搬迁奖励、墙体、地板、道路等附着物补偿金额;购买产权交换房屋和拆迁安置房屋的面积、数量和地址;拆迁范围内确定的分户情况。
因特殊情况取得的补贴金额也应当同时公开。
(7)其他公开信息:包括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
评估项目还应披露评估机构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工作纪律、监督举报电话、廉洁自律规定等。
实际问题:房屋拆迁申请信息公开,没有答复怎么办?
你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关于审理政府信息披露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下列政府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答复的,行政机关不答复信息披露申请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信息披露不是被征收人权利保护的最终目的,而是收集证据的必要过程和重要手段要手段获得被征收人权利保护过程中需要的许多重要信息和材料。通过信息披露申请和后续权利保护手段,对征收人施加压力,迫使征收人坐在谈判桌上进行谈判,并给予更合理的补偿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