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征收方想拆除你的房子,但补偿不能讨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给了你一个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对拆迁补偿仍然不满意,在你收到这份文件后不久,房子就被迫被拆除了。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的过程中,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订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和被征收房屋的具体位置;(2)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3)补偿决定的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4)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5)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6)作出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名称,作出补偿决定日期并加盖公章。
相关法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被征收房屋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不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送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赔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协议。
被征收人不服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最后总结: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否则,我们将面临司法拆迁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