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生在河南省商丘市的一个县拥有合法的房屋。2018年,他们的房屋面临土地征用,但由于拆迁补偿价格很低,无法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韩先生没有签署拆迁安置补偿协议。2018年10月,韩先生的房子被拆除,曾经的家变成了一片废墟。
面对强大的政府和傲慢的拆迁方,韩先生非常焦虑。他怎样才能保护自己的权利?冷静了几天后,韩先生明白,只有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办案经过
首先,律师要求公安部门依法立案调查委托人房屋拆迁事实,但县公安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立案,周律师立即指导委托人不立案,向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县人民检察院根据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给出了“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拆迁公司拆除我们委托人房屋的答复。律师得知此事实后,对强制拆除委托人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了行政复议。商丘市人民政府对我们的行政复议作出了不被接受的复议决定。
商丘市人民政府不接受我们的行政复议后,律师对不接受的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如律师所料,我们在诉讼过程中面临的并不平坦。一审中,即使律师精心准备,错误的判决仍然出现。一审认为,商丘市人民政府不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应当维护。
面对这种情况,面对客户的担忧,周律师并不气馁。他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由省法院或者指定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第二次审判中,商丘市人民政府列出了几个理由来证明他们不接受的决定是正确的。但在律师面前,这些借口只是诡辩。商丘市人民政府认为,县人民政府不是合格的被申请人。但从县人民检察院的答复中,事实证明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委托拆迁公司进行拆迁。针对这种情况,律师做出了充分的辩护:一是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是否能独立承担行政责任,二是县人民政府是否参与了拆除委托人房屋的行为,需要通过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的辩护和案件审理来查明。未经审判直接作出不接受的决定是法律适用的错误。最后,河南省高等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拆迁权利保护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实际上,许多被拆迁人,甚至许多不专业的拆迁律师只知道这个系统的项目,导致一些程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每个程序的提及都是后续程序的基础,每个后续程序的提及都是前一个程序效用的延伸和扩展。一系列的程序最终构成了一个专业和有效的权利保护程序。因此,专业的拆迁律师、专业的拆迁权利保护团队、一套可行的权利保护计划是被拆迁人权利保护的首要条件,也是获胜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