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标准(补偿安置协议缺项漏项)

来源: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2022-02-24 13:39:02 阅读 576

  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当事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哪些是补偿事项?房屋价值补偿、装修补偿、搬迁补贴等,一般是最基本的补偿事项,但如果涉案房屋有经营公司或个人经营,能否要求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补偿安置协议内容标准(补偿安置协议缺项漏项)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一位人民政府发布了新的铁路建设项目,并发布了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王先生于1996年4月承包的土地在征收范围内。2021年10月中旬,王先生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了初步统一、测绘和评估工作。但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王先生房屋和地上物品整体补偿过低,存在缺陷等问题,未提及评估补偿、补贴、奖励和停产损失补偿。经过多年的努力,他将面临不可持续的局面。王先生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首先,王先生依法出租了合同地块。2006年10月,经镇政府同意,王先生与村委会、分包商赵某龙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由王先生经营的A公司继续使用,明确规定承包商可以建设其他行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房屋,并承诺政府或集体征用土地,相应补偿,赔偿归承包商所有。2006年12月20日,镇人民政府0日,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同意A公司搬迁至地块经营,允许公司对原建筑进行改造、改造或根据生产经营新建房屋。2007年,A公司对原建筑进行了改造,进入现场后生产经营至今。2007年改造完成后,形成了现有的格局和建筑,建筑和格局至今未发生变化。

  其次,A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纳税,经营效益良好,完全符合征收计划中经营者的范围定义。王先生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公司的注册和实际经营场所均在涉案场所的征收范围内。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文件,A公司完全符合工业企业标准,王先生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照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给予。此外,根据镇人民政府发布的征地拆迁补偿计划、综合搬迁补贴、设备移动补贴、奖励费等,也应向当事人提供全额补偿。

  最后,房屋、附属物、装修、设施设备、地上物的评价价格过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未按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拆迁评估一般采用市场比较法。不符合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价方法,并在评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根据王先生提供的评价结果通知,房屋和地上物品的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值,没有采用市场比较法的评价方法,也没有在评价报告中充分说明原因。评价方法的选择疏忽导致评价金额远低于市场价格。

  为保护和重视当事人的合法经营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镇政府应当依法拆除,并给予委托人公平合理的补偿。如果合法财产受到非法对待和损害,当事人只能诉诸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疫情形势下,中小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应妥善处理。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纠纷,甚至引发更大的冲突,需要谨慎对待。

本文关键词: 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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