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社会中,许多农村地区都有许多非法建筑,这些建筑有一定的危险,所以应该及时拆除。但许多人想知道他们的房屋拆迁是否得到了补偿。那么,什么样的非法建筑得到了补偿呢?以下是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对读者的回答。
一、补偿什么样的违法建筑。
第一个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筑
这部分违章建筑大多出现在农村地区。由于政策和历史原因,部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房屋建筑不需要经规划部门批准,只要经村委会批准即可建造。但是,如果简单粗暴地认定这些因历史原因而成为违章建筑的房屋在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显然对被拆迁人不公平,也有违法理由。因此,这部分房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更正,并在拆迁过程中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补偿。
二是无抢修故意,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这个非法建设的概念有两个关键点:1。不是故意抢修,只是因为农民本身缺乏法律知识,延续以往的识别习惯,误以为经村同意可以建房,不是故意欺诈补偿;2。施工行为的具体识别和处理时间点超过行政处罚时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年内未发现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连续或者继续的,自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基于稳定的社会关系不予调查,在拆迁过程中纳入拆迁补偿范围,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三种是主管部门过错造成的违法建设。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主要原因是村干部或主管部门失职,口头同意村民建房申请,但由于各种原因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或拖延,或采取其他口头欺骗。欺骗导致村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建造房屋,但最终被认定为非法建筑。如果这部分房屋的所有者能够证明他们已经提交了建筑申请,并有证据证明建筑申请已经被村领导批准,则被视为政府默许,应纳入正常拆迁补偿范围。
第四种罚代拆,一事不再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及时性,由于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两年内采取罚款、罚款、管理等措施,或者不作为的违法建设应当被推定为政府默许。根据不再处罚的原则,已处理的违法建设也应当纳入拆迁补偿范围。
二、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违反城乡规划的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赔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赔偿。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了补偿协议。
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以上是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历史原因造成的违法建设可以得到补偿,也可以在没有故意抢修的情况下得到补偿。这样,双方就可以签订相关的补偿协议来确定补偿。如有疑问,可咨询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