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拆迁协议包括征地标准、征地成交价格、安置类型和交付时间。所有这些信息都需要居民清楚地了解。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整理了以下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1.拆迁补偿方式。
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可以实施货币补偿,也可以实施与货币补偿金额相同价值的产权房屋交换;产权交换可以实施基于房屋建筑面积的当地安置或异地产权交换。
我们的律师在接受被拆迁人的委托时应提醒委托人,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选择权受以下两个条件的限制:
一是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交换,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
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的,只能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2.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
由于被拆迁房屋与公共房屋的区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政府规定的公共出租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除执行政府租金标准的私有住宅。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租赁的房屋。
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
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订立协议的主体。
(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建筑面积。
(3)补偿安置方式。
(4)货币补偿金额。
(5)搬迁期。
(6)违约责任。
(7)争议的处理。
(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行房屋交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房屋交换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水平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和设备搬迁费。拆迁房屋以期房屋交换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施工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的约定。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所,拆迁人还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
二、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交换房屋的位置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周转房屋、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等事项签订了补偿协议。
赔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赔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如果你想政府部门签订补偿协议,此时必须详细了解补偿协议中的金额、补偿方式和安置情况。如果发现明显的补偿标准相对较低,可以提出这个问题。以上内容已整理完毕。如有其他问题,请到上海华容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