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城市建设中,往往需要拆除房屋,拆除房屋,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拆迁补偿太低,人们应该去哪里?
结合具体实践,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将分析几种不同情况下的权利保护方法,供您学习和参考,以备不时之需!
1.拆迁协议协商不成。
拆迁协议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达成。如果意见不一致,征收人可以拒绝签署。拆迁部门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房屋征收决定,并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赔偿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2.土地、房屋性质不同。
补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拆迁项目的实施意见和当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确定,同时也应与房屋和土地的不同情况相结合。商业住房补偿高于宅基地住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住房时,不要忘记要求停产损失补偿。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征收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查看。
(参考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3.拒签协议被强拆。
有关部门擅自拆迁是违法的。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我们可以要求对拆迁方的违法责任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进行调查,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1条)
4.申请信息公开被拒。
当补偿过低时,首先申请政府信息披露,检查政府设定的补偿是否公平合理。政府未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参考法:《关于审理政府信息披露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5.其他可能的情况。
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外,征收方还可能存在程序违法等违法现象。作为被征收人,要迅速识破并及时维权,尽快保存和收集相应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