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谈判中有哪些话不能说。
1.我也不知道啊,你说的那些我们老百姓都不懂。
这是很多被拆迁人肯定会说的一句话。当他们说的时候,他们自然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委屈。我还是怜悯他们。不了解拆迁领域值得原谅吗?当然,对于很多被拆迁人来说,如果没有遇到拆迁,拆迁只是他们心中的两个普通词。即使是对于非专业的拆迁律师来说,拆迁领域也是陌生的。随着业务的完善,律师们更加关注自己的领域,因此聘请民事律师维权是不现实的。
但是,如果你被原谅,你会被容忍吗?不,因为拆迁不会容忍你,拆迁人也不会容忍你。这个时候我该怎么办?既然没有人同情,我们只能自强不息。多方收集信息,弥补自身知识和经验的不足。但在收集信息时,一定要注意辨别真伪,不要一起收集好坏。比如《2015年一号文件》,有多少人相信,却不去想背后是否真的有可能制定。咨询专业律师,获得专业帮助,是被拆迁维权的正确开始。
2.爱怎么样,我就是不动。
在拆迁谈判中,我们必须注意不要加剧冲突。我们正在谈判,而不是争吵,此时不要太兴奋。虽然拆迁律师可以理解你对不公平补偿计划的愤怒,但这个时候真的很高吗?拆迁律师想说真的不是,因为有时声音越大,但越内疚。
当我们的合理要求达不到要求时,一定要记住,你现在只是喊破喉咙,补偿也不会提高。
3.我一定要去XX万,否则别让我搬家。
为什么不让你在这个时候这样报价呢。首先,随机报价过早暴露了他们的底线,后续的补偿很难实现,此时的行为是为自己设置天花板,为自己的补偿设置在线。
同时,随机报价可能会有漫天要价的嫌疑,容易报价很容易让对方觉得补偿很高。事实上,无论什么样的补偿,对方都会认为补偿很高,所以这不是最好的政策。
那么最好的政策是什么呢?也就是说,在谈判中,我们必须多听少说,听到对方的报价和他们自己的实际损失进行比较和衡量,如果你不能弥补你的损失,那么谈判就不会走向激烈的破裂。如果补偿不合理,那么我们就不签字,以后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保护自己的权利。
4.流血牺牲不可怕的言论。
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和补偿。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补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住房征收和补偿实施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收到报告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报告。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参与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工作人员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