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一些夫妇会同意一方在婚前给另一方房子。出于对感情的信任,他们当时可能没有达成任何书面协议,也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婚姻关系结束后,当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一方可能会后悔赠与,那么这种赠与能否被撤销呢?
我们需要把握两点:
(一)夫妻财产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适用方法。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条件是赠与财产的产权不转让,不适用于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和公证的赠与合同。
夫妻一方就赠与对方财产的协议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的,赠与财产既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也未公证的,人民法院不支持受赠人的诉讼请求。
(2)区分赠与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别。
动产赠与以交付为物权转让的有效要件,只要交付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何撤销权。房地产和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如机动车、船舶、飞机)的赠与,以转让登记为物权转让的有效要件,交付不产生物权变更的效力。
如果夫妻一方赠送的是动产,一旦交付,就属于受赠人,不能撤销,而像房产这样的礼物可以在转让登记前撤销。